民商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Продолжение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Продолжение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Продолжени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