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为了实现司法领域的合作,在尊重主权和互惠的基础上,决定互相提供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为此目的,双方议定以下各条: 第一篇 总则 第一条 司法保护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的境内,在人身和财产权利方面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诉诸于缔约另一方的法院和其他主管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机关,有权在这些机关提出请求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亦适用于在缔约任何一方境内根据其法律成立的法人。 三、本条约所指的“民事案件”,亦包括商事、婚姻家庭和劳动案件。

Продолжени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第一條 所涵蓋的人 本協定適用於屬締約一方的居民或同時屬締約雙方的居民的人。 第二條 所涵蓋的稅項 1. 本協定適用於代締約方或其政治分部或地方當局課徵的收入稅項,不論該等稅項以何種方式徵收。 2. 對總收入或收入的組成部分課徵的所有稅項,包括對得自轉讓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課徵的稅項,須視為收入稅項。 3. 本協定適用於以下現有稅項: (a)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 (i) 利得稅; (ii) 薪俸稅; (iii) 物業稅; 不論是否按個人入息課稅徵收; (b) 就俄羅斯而言, (i) 團體利潤稅; (ii) 個人所得稅。 4. 本協定亦適用於在本協定的簽訂日期後,在現有稅項以外課徵或為取代現有稅項而課徵的任何與現有稅項相同或實質上類似的稅項,以及適用於締約方日後課徵而又屬本條第1款及第2款所指的任何其他稅項。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須將其稅務法律的任何重大改變,通知對方的主管當局。 5. 現有稅項連同在本協定簽訂後課徵的稅項,以下稱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或“俄羅斯稅項”,按文意所需而定。

Продолжение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对外经济联络部从发展中苏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的愿望出发,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贸企业和组织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有权经营外贸业务的企业和组织之间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所签订的合同的供货,将按照本议定书所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货共同条件”办理。 二、本议定书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生效。自这个日期起一九五七年四月十日签订的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共同条件的议定书及一九七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关于修改上述交货共同条件第二十条的议定书,即行失效。但在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之前已签订的合同仍按照上述一九五七年四月十日和一九七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的议定书的规定办理,直至这些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三、本议定书将在任何一方声明希望终止其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后失效。但对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签订的合同,将继续沿用本议定书所附交货共同条件的规定,直至这些合同全部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三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Продолжени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并为加强两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使被判刑人得以在其国籍国服刑,以利于被判刑人重返社会,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 义 为本条约目的: (一)“判刑国”系指对被判刑人作出判决的一方; (二)“执行国”系指被判刑人可能或者已经被移管到该国境内以便服刑的一方; (三)“判决”系指判处刑罚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决; (四)“刑罚”系指以下措施: 1.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期徒刑; 2. 依俄罗斯联邦法律,有期的剥夺自由刑; (五)“被判刑人”系指根据判决服刑的人; (六)“移管”系指将被判刑人移交到执行国,以便继续执行判刑国判处的刑罚。

Продолжени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